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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示:发票丢掉后这样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等事项的公告》。先划划要点:

  一、纳税人一起丢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出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退税凭据或记账凭据。

  二、纳税人丢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或退税凭据; 纳税人丢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计划布置,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变革,便当纳税人开具和运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挑选承认渠道晋级为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为纳税人供给发票用处承认、危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请求出口退税、代理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承认发票用处。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承认并发布。

  纳税人应当依照发票用处承认成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请求出口退税、代理退税。纳税人现已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状况并调整用处。纳税人现已承认用处为请求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没有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处。

  二、纳税人经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渠道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归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选用电子签名替代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根本用处、根本运用规则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局为OFD格局。单位和个人能够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渠道()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则承认的高危险等景象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四、纳税人一起丢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出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退税凭据或记账凭据。

  纳税人丢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或退税凭据;纳税人丢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据。

  五、本公告 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运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正)第三条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