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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吗?

  问题:我在8家个体和2家小规模单位负责会计工作,个体每月给300元工资,小规模每月500元工资。我这样合法吗?期待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专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专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专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因此,会计专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同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