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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清晰请求建立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条件

  银监会日前发布修改后的《请求建立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操作规程》,对请求建立企业集团财政公司的条件作了清晰规则。该规程标准了请求建立财政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及外资出资性公司建立财政公司(外资股本

  银监会日前发布修改后的《请求建立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操作规程》,对请求建立企业集团财政公司的条件作了清晰规则。该规程标准了请求建立财政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及外资出资性公司建立财政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行为。

  《规程》规则,请求建立财政公司的企业集团有必要契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中心主业。请求前1年年底,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按规则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财物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财物率不低于30%。请求前接连2年年底按规则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运营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规程》指出,财政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征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厚职业办理经历的战略出资者的股份。除国家约束外部出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前赞同的特别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政公司应有丰厚职业办理经历的战略出资者作为股东,或运营团队中至少引入1名有丰厚从业经历的高档办理人员和1名危险办理专业人员。别的,战略出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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