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我国人民银行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令、法规,我国人民银行拟定了《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处理方法》,现予以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标准企业集团财政公司(以下简称财政公司)行为,促进财政公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财政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方法树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供给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事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安排。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成员单位包含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独自或一起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缺乏20%但处于最大股东位置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含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出资者在我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一起持股20%以上的公司。

  2、请求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矩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财物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在兑换钱银,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在兑换钱银,且净财物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矩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请求前接连3年每年总运营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在兑换钱银;

  4、母公司树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政处理和资金处理经验,近3年未产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公司的注册本钱为实收钱银本钱。财政公司依法注册挂号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减本钱金。

  第七条财政公司的本钱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含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征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矩可用于出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历还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安排出资入股的规矩。

  第八条财政公司高档处理人员须具有我国人民银行规矩的任职资历,并在任职前报经我国人民银行审阅。

  第九条财政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政作业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间从事金融或财政作业5年以上人员应超越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筹建请求书,其内容应包含拟设财政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本钱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事务范围等;

  1、集团生产运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职业中所在的位置以及中长期开展规划;

  3、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兼并财物负债表及损益表;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请求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一起附英文文本。

  第十二条我国人民银行对财政公司筹建请求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请求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相同内容的请求。

  第十三条财政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请求开业或筹建期满未到达开业标准的,原同意筹建文件主动失效。如遇特殊状况,由筹建人提出请求,经我国人民银行同意,可适当延伸筹建期限,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政公司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第十四条财政公司筹建作业完成后,应向我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请求,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我国法定验资安排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我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安排出具的钱银资金入账证明;

  (四)拟任高档处理人员的名单、具体经历及契合我国人民银行规矩的任职资历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财政公司的开业请求经我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我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安排法人许可证》。财政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注册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后方可运营。

  第十六条经同意开业的财政公司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的,由我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财政公司经我国人民银行同意改变《金融安排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矩到我国人民银行替换许可证。

  第二十条企业集团规划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亲近、且结算事务量较大的财政公司,需处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事务的,应另行报我国人民银行同意。

  (五)长期出资与本钱总额的份额不高于30%,且对单一企业的股权出资不得超越该企业注册本钱的50%;

  (六)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产品融资租借金额均不得超越相应产品价格的70%;

  第二十二条财政公司对股东融资逾期1年后未偿还,人民银行可责成财政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财政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三条财政公司应依据审慎准则进行授信事务,并要求受信方依法供给担保。

  第二十四条财政公司应按我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矩承认其借款利率及各项手续费率。事务触及外汇及外债处理的,按国家外汇处理局的有关规矩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公司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实施审慎管帐准则和管帐准则。编制并按规矩向我国人民银行报送财物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查看目标考核表及我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管帐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政报表和材料。

  财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供给的财政管帐报表的真实性承当法令责任。

  第二十六条财政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矩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及出资危险准备金,并冲销呆坏账。

  第二十七条财政公司应依照我国人民银行的规矩,拟定本公司的事务规矩,树立、健全本公司的事务处理、现金处理和安全防备准则。

  第二十八条财政公司应树立对各项事务的稽核、查看准则,并树立独立于运营处理层的专职稽核部分,直接向董事会担任,以加强内控准则的建造。

  第三十条我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财政公司报送有关事务和财政状况的陈述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我国人民银行依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向财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期限改正或进行整理,拒不改正或整理的,我国人民银行能够吊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档处理人员的任职资历。

  财政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头托付具有资历的管帐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名承认的年度审计陈述报送我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财政公司可树立职业性自律安排,对财政公司实施职业自律处理。我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授权职业性自律安排行使有关职业处理功能。

  第三十五条财政公司呈现付出困难等紧急状况时,应立即向我国人民银行陈述,其董事会有义务对财政公司采纳必要的救助方法。

  第三十六条财政公司呈现下列状况之一的,我国人民银行可视景象责令其进行整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公司现已或许可能产生付出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次序的稳守时,我国人民银行可对财政公司实施接收。

  接收的意图是对被接收的财政公司采纳必要方法,康复财政公司的正常运营才能。被接收的财政公司的债权债款联系不因接收而改变。

  第四十一条财政公司运营呈现严重困难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我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吊销。

  第四十二条财政公司闭幕或吊销后,应依法树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我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整理产业时发现财政公司的财物缺乏以清偿其债款时,应立即中止清算,并向我国人民银行陈述。经我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请求该财政公司破产。

  第四十四条凡违背本方法有关规矩者,由我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矩予以处分。财政公司对我国人民银行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请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公布前树立的财政公司须按本方法进行标准,过渡期由我国人民银行另行告诉。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收效。我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处理暂行方法》、《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政公司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及《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树立及运营有关问题的告诉》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