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为了规范企业财政管帐陈述,确保财政管帐陈述的实在、无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企业(包含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供给财政管帐陈述,应当恪守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财政管帐陈述,是指企业对外供给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政状况和某一管帐期间运营效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四条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授意、指派、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管帐陈述。

  第五条注册管帐师、管帐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政管帐陈述,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注册管帐师执业规矩的规则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陈述担任。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政管帐陈述一般仅指管帐报表,管帐报表至少应当包含财物负债表和赢利表。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季度、月度财政管帐陈述需求编制管帐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则。

  第九条财物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政状况的报表。财物负债表应当依照财物、负债和一切者权益(或许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间,财物、负债和一切者权益的界说及列示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一)财物,是指曩昔的买卖、事项构成并由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财物负债表上,财物应当依照其活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含活动财物、长时间出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及其他财物。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安排的各项财物有特殊性的,依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曩昔的买卖、事项构成的现时责任,实行该责任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财物负债表上,负债应当依照其活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含活动负债、长时间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安排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依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一切者权益,是指一切者在企业财物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财物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财物负债表上,一切者权益应当依照实收本钱(或许股本)、本钱公积、盈利公积、未分配赢利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赢利表是反映企业在必定管帐期间运营效果的报表。赢利表应当依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赢利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间,收入、费用和赢利的界说及列示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出售产品、供给劳务及让渡财物运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构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含为第三方或许客户代收的金钱。在赢利表上,收入应当依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出售产品、供给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赢利表上,费用应当依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赢利,是指企业在必定管帐期间的运营效果。在赢利表上,赢利应当依照运营赢利、赢利总额和净赢利等赢利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必定管帐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依照运营活动、出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间,运营活动、出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界说及列示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一)运营活动,是指企业出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一切买卖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运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依照其运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安排的运营活动依照其运营活动特色分项列示。

  (二)出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时间财物的购建和不包含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出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出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依照其出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本钱及债款规划和构成产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依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政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偿报表,首要包含赢利分配表以及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的其他附表。

  赢利分配表是反映企业必定管帐期间对完结净赢利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赢利的分配或许亏本补偿的报表。赢利分配表应当依照赢利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年度、半年度管帐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许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管帐报表附注是为便于管帐报表运用者了解管帐报表的内容而对管帐报表的编制根底、编制依据、编制准则和方法及首要项目等所作的解说。管帐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二)重要管帐方针和管帐估量及其改动状况、改动原因及其对财政状况和运营效果的影响;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政管帐陈述。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政管帐陈述的,从其规则。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政管帐陈述,应当依据实在的买卖、事项以及无缺、精确的账簿记载等材料,并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的编制根底、编制依据、编制准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背本法令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随意改动财政管帐陈述的编制根底、编制依据、编制准则和方法。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授意、指派、强令企业违背本法令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改动财政管帐陈述的编制根底、编制依据、编制准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法令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对管帐报表中各项管帐要素进行合理的承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动管帐要素的承认和计量规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本法令规则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早或许推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终一天。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政管帐陈述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则,全面清查财物、核实债款:

  (一)结算金钱,包含应收金钱、敷衍金钱、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款、债款单位的相应债款、债款金额是否共同;

  (二)原材料、在产品、克己半成品、库存产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共同,是否有作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出资是否存在,出资收益是否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承认和计量;

  (四)房子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财物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共同;

  企业经过前款规则的清查、核实,查明产业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共同、各项结算金钱的拖欠状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践储藏状况、各项出资是否到达预期意图、固定财物的运用状况及其无缺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效果及其处理方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许相应安排陈述,并依据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心依据详细状况,对各项产业物资和结算金钱进行要点查看、轮番清查或许定时清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编制财政管帐陈述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财物、核实债款外,还应当完结下列作业:

  (一)核对各管帐账簿记载与管帐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共同,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法令规则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管帐账簿的余额和产生额,并核对各管帐账簿之间的余额;

  (四)关于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没有规则共同核算方法的买卖、事项,查看其是否依照管帐核算的一般准则进行承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查看是否存在因管帐过失、管帐方针改动等原因需求调整前期或许本期相关项目。

  第二十二条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政管帐陈述时,对经查实后的财物、负债有变化的,应当依照财物、负债的承认和计量规范进行承认和计量,并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规则的管帐报表格局和内容,依据挂号无缺、核对无误的管帐账簿记载和其他有关材料编制管帐报表,做到内容无缺、数字实在、核算精确,不得漏报或许恣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管帐报表之间、管帐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联系的数字,应当彼此共同;管帐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彼此联接。

  第二十五条管帐报表附注和财政状况阐明书应当依照本法令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的规则,对管帐报表中需求阐明的事项作出实在、无缺、清楚的阐明。

  第二十六条企业产生兼并、分立景象的,应当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的规则编制相应的财政管帐陈述。

  第二十七条企业停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运营时依照编制年度财政管帐陈述的要求全面清查财物、核实债款、进行结账,并编制财政管帐陈述;在清算期间,应当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的规则编制清算期间的财政管帐陈述。

  第二十八条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的规则,需求编制兼并管帐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单个管帐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兼并管帐报表。

  企业集团兼并管帐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全体财政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的管帐报表。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制度有关财政管帐陈述供给期限的规则,及时对外供给财政管帐陈述。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供给的财政管帐陈述应当顺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共同代码、安排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许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担任人和主管管帐作业的担任人、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管帐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管帐师签名并盖章。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要点大型企业、国有要点金融安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时向监事会供给财政管帐陈述。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许安排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的规则,要求企业供给部分或许悉数财政管帐陈述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动财政管帐陈述有关数据的管帐口径。

  第三十四条非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的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要求企业供给部分或许悉数财政管帐陈述及其有关数据。

  违背本法令规则,要求企业供给部分或许悉数财政管帐陈述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回绝。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许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员工代表大会发布财政管帐陈述,并要点阐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含:管理费用的构成状况,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福利和员工薪酬、福利费用的发放、运用和结余状况,公益金的提取及运用状况,赢利分配的状况以及其他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照本法令规则向有关各方供给的财政管帐陈述,其编制根底、编制依据、编制准则和方法应当共同,不得供给编制根底、编制依据、编制准则和方法不同的财政管帐陈述。

  第三十七条财政管帐陈述须经注册管帐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管帐师及其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陈述伴随财政管帐陈述一起对外供给。

  第三十八条承受企业财政管帐陈述的安排或许个人,在企业财政管帐陈述未正式对外发表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对企业能够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政管帐陈述前,未依照本法令规则全面清查财物、核实债款的;

  (五)回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管帐陈述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或许不照实供给有关状况的。

  管帐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消管帐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管帐陈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能够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免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对其间的管帐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消管帐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授意、指派、强令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管帐陈述,或许藏匿、成心毁掉依法应当保存的财政管帐陈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能够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要求企业向其供给部分或许悉数财政管帐陈述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一起违背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能够依据本法令的规则,拟定财政管帐陈述的详细编报方法。

  第四十五条不对外筹集资金、运营规划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供给财政管帐陈述的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令的准则另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