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帐、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帐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簧,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专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最重要的包含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一定要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别的资料,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