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财政部新发的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一)甲方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甲方应归集和整理有关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别的资料,并于每月 日前提供给乙方。甲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收入和支出。

  (三)甲方应建立健全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涉及存货核算的,甲方负责存货的管理与盘点,应建立存货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存货,编制存货的入库凭证、出库凭证、库存明细账及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并及时提供给乙方。甲方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库存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六)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遵守会计法、税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授意和指使乙方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七)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甲方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八)甲方应积极努力配合乙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九)甲方应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及时将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交乙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工作。

  (十)会计年度终了后,乙方将会计档案移交甲方,由甲方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开具销售发票的,应符合税收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可以要求乙方虚开发票。

  (一)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别的资料,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和法规,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为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三)涉及存货核算的,根据甲方提供的存货入库凭证、出库凭证、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乙方进行成本结转。

  (四)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较为合理的建议。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积极努力配合甲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手续。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应谨慎保管会计资料。

  (六)乙方应按时将当年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形成会计档案,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交甲方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 由乙方负责保管。

  (八)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开具销售发票的,应按照税收法律和法规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得代为虚开发票。

  (一)乙方是在甲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 因甲方提供的记账依据不实、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记账依据或其他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如一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协议,终止前须提前 20 天告知对方;如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另支付赔偿费用。

  (二)在另一方正常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 ,造成损失的,应另支付赔偿费用。

  (一)本协议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