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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管帐安排担任人处理准则(2017年3月)

  原标题:天齐锂业: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管帐安排担任人处理准则(2017年3月)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管帐安排担任人处理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政总监(财 务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政监督,树立公司内部监控 机制,保证公司标准运作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帐法》(以下简称“《管帐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矩,特拟定 本准则。 第二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是公司财政、管帐活动进行处理和监督的 高档处理人员,对公司一切财政数据、财政陈说的实在性、合法性、完好性向董 事会及审计与危险委员会担任,承受监事会的监督。管帐安排担任人是公司财政、 管帐活动进行处理和监督的中级处理人员,对公司财政数据、财政陈说的实在性、 合法性、完好性向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董事会担任,承受财政总监(财政 担任人)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管帐人员施行统一处理,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政总 监(财政担任人)施行派遣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政主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令、 法规和准则,仔细施行职责,实在保护整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的任职资历 第五条 公司设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一名,由总裁(总经理)引荐,经 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档处理人员共同,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管帐安排设管帐安排担任人一名,由财政总监(财政 担任人)引荐并经公司总裁(总经理)同意后聘任,施行公司拟定的相关人事管 理准则。 第七条 公司担任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 管帐安排担任人,上述直系亲属包含夫妻联系、直系血亲联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1 亲以及爱人亲联系。公司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不得在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领薪。 第八条 公司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杰出的作业道德和作业操行,坚持原则,遵纪 遵法,具有高度的职责心和较强的领导安排才能; 2、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政处理作业经验; 3、具有较强的经济剖析、财政剖析、财政计划和处理、外汇处理和本钱运 营才能,熟练掌握企业管帐准则、税务法令法规、上市公司法令法规及其他相关 法规准则; 4、具有较强的事务敏感性和杰出的判别抉择计划才能、较强的交流才能和文字 表达才能; 5、身体状况能习惯本职作业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管帐安排担任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杰出的作业道德和作业操行,坚持原则,遵纪 遵法,具有较强的职责心和较强的领导安排才能; 2、了解企业管帐准则、税务法令法规、银行就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准则; 3、具有较强的交流才能和文字表达才能,具有较强的财政剖析才能,通晓 管帐核算并能统筹大局核算作业; 4、获得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具有管帐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 管帐作业三年以上的阅历; 5、身体状况能习惯本职作业的要求。 第十条 凡有下列景象的,不得担任公司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机 构担任人: 1、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者; 2、曾违背法令、法规和财经准则,有招摇撞骗、贪婪纳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者; 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商场禁入者,而且没有免除者; 2 5、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矩不宜担任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或管帐安排负 责人。 第三章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应施行以下职责: 1、担任定时或不定时向总裁(总经理)、董事长、审计与危险委员会陈说工 作,提出财政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主张和剖析; 2、担任审阅公司重要财政陈说,对财政陈说的质量担任,合作管帐师事务 所安排公司财政管帐报表审计作业; 3、担任树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政处理准则及管帐监控机制,监督、 检查部属子公司财政运作和资金出入状况,并对公司财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4、担任检查公司财政管帐活动及相关事务活动的合法性、实在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阻止或许构成公司严重丢失的运营行为; 5、参加公司运营计划拟定、财物置办与处置、对外出资、企业并购、严重 经济合同签定等严重事项的研讨、审议,帮忙处理层做出抉择计划; 6、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管帐安排的设置和管帐人员的装备和任免; 7、依据董事长授权,担任编制和施行预算、财政出入计划、信贷计划、拟 定资金筹集和运用计划,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的公司严重运营计划、计划的 施行状况、进行状况进行财政监督、定时向董事会陈说经济状况和财政状况; 8、担任拟定公司年度财政预决算、利润分配、补偿亏本及财政抉择计划与准则 的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9、担任与金融安排、财税机关、上级处理部分、管帐师事务所等部分坚持 杰出联系,寻求杰出的专业服务支撑。 第十二条 管帐安排担任人应施行以下职责: 1、担任定时或不定时向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陈说作业,提出管帐安排 运作、管帐核算等方面的主张和剖析; 2、担任编制公司财政陈说并交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审阅,对财政陈说 的质量担任,帮忙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合作管帐师事务所安排公司报表审计 作业; 3、帮忙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树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政处理制 3 度及管帐监控机制; 4、领导管帐安排或管帐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事务和管帐核算,管帐材料 的保管及存档,施行管帐监督; 5、向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管帐安排的设置和管帐 人员的装备和任免等方面的主张; 6、帮忙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与金融安排、财税机关、上级处理部分、 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部分坚持杰出联系,寻求杰出的专业服务支撑; 第十三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行使财政抉择计划参加权、财政出入审阅权 和财政监督权,管帐安排担任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回绝权及阻止权和对违 规管帐人员处分的主张权。 第四章 查核、离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须承受董事会薪酬与查核 委员会的查核,公司管帐安排担任人和子公司财政相关担任人须承受公司财政总 监(财政担任人)的查核,查核效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查核内 容包含专业担任才能、安排协调才能、作业职责施行状况以及主管归纳点评等方 面,查核效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景象调离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查核不得评为合格: 1、呈现本准则第十条所规矩的景象之一; 2、不能施行作业职责且主管点评极差; 3、在施行职务时呈现严重过错或遗失,给公司构成严重丢失; 4、违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构成严重 丢失。 第十六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在任职期间能够向董事会提出辞去职务,但 应提早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交辞去职务陈说,经董事会同意后离任。若在不 利于公司的景象下辞去职务或许董事会未正式同意前私行离任等原因给公司构成损 失的,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应负补偿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时,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 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许与辞去职务有关的状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说陈说。 第十八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离任前,应当承受审计与危险委员会、 监事会的离任检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处理或代处理事项在审计与危险委员 4 会的监督下进行移送。 第五章 职责追查 第十九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未能施行作业职责, 公司应追查相关职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的职责追查规模: 1、违背《管帐法》、《证券法》等相关法令法规及公司相关准则规矩; 2、未严格施行《企业管帐准则》及相关规矩,财政信息未能实在、精确、 完好、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政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等状况; 3、未严格施行信息发表编报规矩等相关要求,财政陈说信息发表呈现严重 过错或严重遗失的; 4、有不尽职、贪婪、纳贿等行为,或招摇撞骗,虚报、瞒报、迟报严重突发 事情和重要状况; 5、未能仔细施行其职责,处理懈怠,办法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作业方针、 作业任务不能完结,影响公司整体作业的; 6、严重事项违背抉择计划程序,片面盲目抉择计划,构成严重经济丢失; 7、对部属部分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庇护、包庇、怂恿; 8、因公司财政问题遭到证监局、税务局处分及其他监管安排处分; 9、其他因作业过错或遗失,给公司构成经济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管帐安排担任人职责追查规模:管帐安排担任人的职责追查,按 公司对财政部的查核内容并结合相关查核办法及内部审计效果作为追查职责依 据,首要包含资金安全、管帐处理、财政预算、财政处理、财政报表、税收谋划 与处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当产生职责追查所触及事项时,公司审计与危险委员会应查询责 任原因,进行职责确定,并拟定处分定见和整改办法,并提交相关部分或审计与 危险委员会确定并构成处分抉择。 第二十三条 职责追查首要方式: 1、正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作业岗位、停职、降职、免职; 5 4、经济处分; 5、免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和管帐安排担任人遭到职责追查的一起, 给公司构成经济丢失的,追查其经济职责;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 关告发,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刑事职责。 第六章 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权益保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因财政总监(财政担任人)坚持原则、遵遵法令法规而 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免职、解雇以及其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施行。本准则与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矩 不共同的,以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矩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解说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过之日起收效并施行,修正亦同。 6回来搜狐,检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