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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署理记账处理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署理记账安排处理,标准署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署理记账行政批阅服务,促进署理记账职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署理记账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令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别离”变革相关文件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署理记账资历的请求、获得和处理,以及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署理记账安排是指依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安排。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请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施行批阅,并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奉告许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奉告许诺,是指请求安排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请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奉告其行政批阅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请求安排以书面方式许诺其契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请求材料,由区财政部门作出行政批阅决议的方法。

  第四条 本市署理记账安排施行市、区财政部门分级处理。市财政部门担任辅导、监督各区财政部门展开署理记账安排批阅、报备及职业监管等作业,各区财政部门详细担任辖区内署理记账事务行政许可批阅、年度存案以及事中过后监管等作业。

  我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下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署理记账安排批阅、存案、监管等事项由南山区财政部门担任。

  第五条 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安排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含大鹏新区开展财政部门、深汕特别协作区开展财政部门,下称批阅机关)同意,收取由财政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相关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安排能够依法请求署理记账资历:

  (三)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管帐类专业根底知识和事务技术,能够独立处理根本管帐事务,并由署理记账安排自主点评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人员。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的规则,请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应当依法向批阅机关提交请求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二)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的书面许诺;

  署理记账事务内部标准应当包含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标准、事务操作流程、事务质量操控标准、事务档案处理等准则。

  (一) 署理记账行政批阅事项所根据的首要法令、法规、规章的称号和相关条款;

  第九条 请求安排应当签署署理记账行政批阅事项奉告许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许诺:

  第十条 请求安排能够经过登录全国署理记账安排处理体系,提交契合要求的相关请求材料,批阅机关经方式查看后,应当于0.5日内作出批阅决议。奉告许诺书和相关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批阅机关应当退回请求并一次性奉告请求安排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批阅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同意决议之日起4日内,向请求安排颁布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一起将批阅成果及奉告许诺书经过全国署理记账安排处理体系、批阅机关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并在7日内将批阅成果经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深圳信誉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批阅机关颁布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安排相关人员依照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则,对请求安排许诺内容是否事实进行核对。发现实际状况与许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依法吊销行政批阅决议,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署理记账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树立或吊销分支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应当自作出改变决议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批阅机关应当自改变挂号完结之日起7日内经过深圳市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并在30日内将有关改变状况报市财政部门存案。

  署理记账安排改变称号的,应当向批阅机关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一起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署理记账安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或许跨省、市级行政区域搬迁工作地址的,原批阅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署理记账安排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批阅机关。

  第十四条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批阅机关处理存案挂号。

  分支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的,分支安排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在人事、财政、事务、技术标准、信息处理等方面对其树立的分支安排进行实质性的一致处理,并对分支安排的事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款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五条 未设置管帐安排或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托付署理记账安排处理管帐事务。

  (一)根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政管帐报告等;

  第十七条 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安排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根底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则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规则的原始凭据;

  (四)关于署理记账安排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行为的,予以回绝;

  第二十条 署理记账安排为托付人编制的财政管帐报告,经署理记账安排担任人和托付人担任人签名并盖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对外供给。

  第二十一条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施行监督,随机抽取查看目标、随机遴派法令查看人员,并将查看状况及查办成果依法及时向社会揭露。

  对托付署理记账的企业因违背财税法令、法规遭到处理处置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其托付的署理记账安排列入要点查看目标。

  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施行以诚信档案处理为根底的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归纳监管办法,加强对署理记账安排的事中过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现有违背本办法规则的署理记账行为,能够依法向区财政部门进行告发,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署理记账安排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署理记账资历的,由批阅机关根据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则依法吊销其资历,并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依法给予正告,记入管帐范畴违法失期记载,根据有关规则施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署理记账安排在批阅机关初次核对后的运营期间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资历条件的,批阅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不契合规则条件的,由批阅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依法吊销其署理记账资历。

  第二十六条 署理记账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批阅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处理刊出手续,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批阅机关处理刊出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署理记账安排刊出状况报市财政部门存案。

  第二十七条 署理记账安排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则,由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则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列入要点重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其实行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置,并在做出处置决议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主管署理记账事务担任人及其从业人员违背规则出具虚伪请求材料或许存案材料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则依法给予正告,记入管帐范畴违法失期记载,根据有关规则施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在处理事务中违背管帐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形成托付人管帐核算紊乱、危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署理记账安排有前款行为的,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置。

  第三十条 托付人向署理记账安排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托付人会同署理记账安排一起供给虚伪管帐材料的,应当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意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区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则予以查办。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批阅机关施行署理记账行政许可批阅的日常监督和查看,及时纠正行政许可施行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在署理记账资历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署理记账安排依法树立的职业安排,应当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标准会员署理记账行为,树立会员诚信档案,推进署理记账信息化建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则的“0.5日”“4日”“7日”“10日”“30日”均指作业日。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请求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