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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下载,“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中介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l)注册、登录,填写有关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证书类材料必须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其他类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后的彩色扫描件)。

  2.依法审核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业务受理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两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对于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中介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依法接受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已认真阅读《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并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