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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为建立规范的代理记账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做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有包含在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委托方应建立完整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无遗漏。

  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委托方应当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

  3、委托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负责做好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应该支付的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指导。

  4、委托方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还应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

  5、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并要求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资料,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6、做好会计凭证资料传递过程中的交接、登记、保管工作。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委托方有责任将该月与发生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交接地点进行交接,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7、委托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代理记账机构帮助,其费用自理。

  8、应及时准确地将收到的工商、税务部门文件、信函、传真等资料复印件和电话内容转交或转达代理记账机构。

  (9)分管税务局、所、(税务专管员)联系电线)办公地址及联系电线)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出纳的联系电线G U盘一个(用于申报纳税或拷贝有关的资料);

  10、委托方应为代理记账机构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责令各有关业务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其工作。在申报纳税期间或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资料表单时,委托方应响应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相关印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循《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委托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开立会计账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委托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谨慎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4、按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录入)记账凭证,登记(输出)会计账簿、核对帐目,及时编制(输出)会计报表,同时执行审核程序,并及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别的方面有关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资料计算确认纳税数据,编制(输出)纳税申报表。再由稽核会计负责对纳税数据来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签署后,由外勤会计或主办会计协助委托方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处理完毕后,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会计档案进行移交。移交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会计资料。

  10、会计档案移交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移交清册,逐一登记造册,并由委托方进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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