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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管理的通知

  为提高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妥善解决部分预算单位不具备独立会计核算条件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从2017年起,我区开始试点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结合各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以及《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专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要求,凡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无专职会计专员、会计专员不具备会计专业能力,以及采用临时聘用会计专员等方式的预算单位(涉密单位除外),均可选择具备代理记账资质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代理记账协议》,办理委托事项。

  1、强化会计主体法律责任意识,健全完善本单位财务内控制度,规范内部控制规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会计资料,并制定相应的传递程序和签收规则;

  3、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完善相关审批签字手续,并做好原始资料的传递交接手续;

  4、负责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实物账的登记工作,完善增减的相关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定期协同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资产清查;

  5、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专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6、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出的,需按国家统一财会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有关的资料,依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会计监督。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因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终端在预算单位,代理记账机构一定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业务;

  2、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预决算、财务报表等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4、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5、由于代理记账机构的原因给委托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由代理记账机构承担对应责任;

  6、积极努力配合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委托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8、对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年度内统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编目、立卷、归档、保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委托单位保管;

  10、加强业务培训,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区两级举办的各类会计业务培训和相关工作会议,提高政策水平和会计工作能力;

  (一)拟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一定要选择由铜川市财政局认定的具备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协商签订《代理记账协议》。具备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可咨询铜川市会计管理局(联系电线),或耀州区会计管理局(联系电线)。

  (二)预算单位与代理记账机构正式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后,方可办理委托业务,所签《协议》报区财政局留存一份备查。

  (三)区财政局将对实施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开展检查,并在一些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全区预算单位选择代理记账机构的参考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