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中介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业务批阅

  《署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除管帐师业务所以外的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收取由财政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1、为依法建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署理记账的负责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方面技能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署理记账业务内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正)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理应当依据管帐业务的需求,设置管帐组织,或许在有关组织中设置管帐专员并指定管帐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署理记帐业务的中介组织署理记帐。 《署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正)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署理记账组织是指依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业务的组织。第三条第一款:除管帐师业务所以外的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批阅机关)同意,收取由财政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详细批阅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 《国务院关于撤销和下放一批行政批阅项目的决议》(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业务批阅,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处理地址: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拓跋鲜卑路42号财政局管帐业务办公室

  处理时刻: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