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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由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抄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抄送材料30日内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对迁出原辖区而变更办公场所的代理记账机构,原管辖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其办理变更事项后30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其现管辖的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专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一)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别的资料,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一)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遵守《深圳市会计条例》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规定。

  (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向审批发证机关提交补办申请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审批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