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财政部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部部门规章(节选十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专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专员应当对实物、款项做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专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专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