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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来了!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上岗!

  定了!在3月14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正式来了!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6、县级以上财政局可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代理记账机构有不法行为,企业或个人都可随时举报,严重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3、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专员的单位,应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对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专员的单位,应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专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专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做处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