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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方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富宁县财政局根据《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函》(富政管函〔2023〕33号)要求,组织编制了富宁县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对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二、受理。县(市、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各一式二份。

  四、决定。县(市、区)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制发文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资质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按照清单资料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实地检查后符合独立办公条件后立即发放证书。

  二、受理。县(市、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各一式二份。

  四、决定。县(市、区)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制发文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资质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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