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图书发行署理合同》电子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甲乙两边本着相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准则,经友爱洽谈,就甲方托付乙方署理 图书发行事宜,达到如下协议:

  (一)甲方托付乙方署理 书在我国(大陆、港澳台)、海外以图书方法出书中文(简体、繁体)/外文文本的出书发行事宜;

  (一)署理该书的版权洽谈,图书出书等事宜,详细包含联络出书社,与出书社洽谈交流及处理版权生意事宜等; (二)代表甲方与出书社签定图书出书协议,并代收代转本著作的稿酬,版税或版权费和样书; (三)署理该书的发行等事宜,详细包含联络图书批发商和书店等发行组织,与图书发行组织洽谈交流等; (四)代表甲方与有关图书批发商,书店等图书发行组织签定图书发行协议,并代收代转本著作的发行收入。

  (一)甲方确保具有上述 图书的著作权,并许诺具有上述图书中文(简体、繁体)/外文文本版权的转让及传达等处理权力。

  (二)甲方提交的上述图书著作,假如侵略别人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或其他合法权力,或许因抄袭、剽窃别人著作或未经许可运用别人著作而侵略别人的著作权,甲方承当由此引起的悉数法令职责。如签署本协议后,乙刚才发现上述著作有以上侵权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免除本协议书。

  (三)甲方应确保本著作不含有违背宪法确认的基本准则;不含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鼓动民族割裂,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损坏民族团结,走漏国家机密,宣传淫秽、迷信或许烘托暴力,损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异文化传统,凌辱或许诋毁别人以及法令、法规规矩制止的其他内容。如呈现上述内容,甲方承当悉数职责并补偿因而给乙方形成的丢失,乙方能够停止合同。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用期内,按本合同的约好以各种方法在国内外发行本图书著作,乙方具有本著作的独家发行署理权,甲方不得将本图书的发行署理权再转托付给任何第三人。

  (一)乙方在代表甲方与出书社或发行组织等签定有关协议时,要保护甲方的权益,并应确保甲方著作权不受损害。

  (三)乙方在获得本图书的发行署理权后,不得再将其署理权转托付给其他任何第三人。如有产生,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免除本合同。

  (四)乙方应尊重甲方确认的署名方法;在图书付印前,乙方应担任将书稿清样提交给甲方检阅一次;甲方应按约好的时刻将校改后的书稿退回给乙方。

  (五)在图书出书后 日内,乙方应担任将甲方提交的原书稿和相片等材料退还给甲方。

  (六)乙方应争夺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发行上述图书著作,并于图书出书后 日内担任将图书样书提交给甲方。乙方因故不能如期署理发行该书,应在署理期限届满前 日内告诉甲方,两边另行洽谈。

  (七)乙方与有关图书出书或发行组织签定有用的图书出书,版权生意或图书发行协议,即视为署理成功。

  (一)乙方联络好出书社并成功签署图书出书协议(或版权生意协议)后,乙方根据所签的图书出书协议或版权生意协议,在甲方应得收入中扣除_________%的费用作为署理费用。

  (三)付款方法:甲方可经过现金/电子转账/支票/汇票(挑选请打√)的方法付款。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两边所知悉的对方悉数材料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运营状况、财政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一)任何一方未实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当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形成的丢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结发行署理服务的,应向对方付出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出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免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持续实行本协议职责,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刻内完结作业。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矩向乙方付出协议金额,每拖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付出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背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官僚求其承当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担任处理并承当全部职责。因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该方应承当补偿职责。

  (六)本协议所称之丢失包含实践丢失和协议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诉讼或裁定费用、以及合理的查询费、律师费等相关法令费用。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告诉、文件或请求均应以书面方法经过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方法宣布。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以挂号方法宣布的,发往内区域域的,宣布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宣布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以特快专递方法宣布的,发往内区域域的,宣布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宣布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假如以专人送交的方法,则在接纳人作业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纳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改变时,需在改变前 日以书面方法告诉对方。因拖延告诉而形成的丢失,由过错方承当职责。

  (一)本协议的建立、效能、解说、实行、签署、修订和停止以及争议的处理均应适用 法令。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许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应首先以洽谈方法处理。洽谈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洽谈的书面要求后当即开端;假如 日内两边未能经过洽谈免除争议,的则两边赞同依照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赞同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裁定委员会依照该会裁定规矩进行裁定。裁定判决是结局的,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组织强制履行。除非裁定判决有不同规矩,败诉方应付出两边因裁定所产生的悉数法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裁定进行过程中,除两边有争议的部格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依然有用,各方应持续实行。

  (四)每一方赞同运用本协议告诉与送达条款送达与裁定或强制履行裁定判决有关的传票、告诉或其他文件。本协议告诉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矩均不该影响一方以法令答应的其他方法送达上述传票、告诉或其他文件的权力。

  (一)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两边各执 份。本协议自甲乙两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收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两边洽谈处理,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平等法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