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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托付署理协议书》电子版

  甲方因涉嫌 一案,延聘乙方的律师为托付署理人(辩解人),经两边友爱洽谈,达到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一)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矩,承受甲方的托付,指使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供给法令服务。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托付书为准)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 代表其实行合作帮忙职责,联系电话为 。

  (一)甲方应照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子有关的状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招摇撞骗,不然,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署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二)乙方办案律师应依法实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定、判决、调停、宽和、(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实行、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等方法结案的,均视为托付业务的完结,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好付出律师费

  (三)若乙方有严重差错并由此形成了甲方的实践的严重丢失,则甲方有权单独免除合同,停止托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交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差错补偿职责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职责险所实践取得的理赔额为限。

  (四)乙方有必要仔细实行职责,按本协议约好的权限供给法令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一起为甲方保存隐秘。

  (五)在协议实行期间,如甲方无故停止协议或许另行托付其他辩解人,将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已付出律师费乙方不予交还;如乙方无故停止协议,应退回甲方已付出的律师费用。

  (一)依据《 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二)乙方律师处理甲方托付署理事项产生的法院诉讼费、判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付出。

  (四)付款方法:甲方可经过现金/电子转账/支票/汇票(挑选请打√)的方法付款。

  (五)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有必要运用税务部分规矩的合法收据。预收办案费有必要出具书面承认单据,并严厉按约好用处合理运用。托付事项办结后,有必要开列办案费运用清单,供给税务部分规矩的合法收据与托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供给收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交还。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供给本协议约好的法令服务的,甲方有官僚求乙方交还部分或许悉数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托付乙方署理的事项单独面另行托付其他律师业务所的律师署理的;

  3、乙方承受托付并作好出庭预备后,侦查机关吊销案子,检察机关不予申述或许撤回案子的;

  (二)乙方律师因差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丢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当补偿职责。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付出律师服务费或许办案费,或许不合理的单独免除合同,乙方有官僚求甲方付出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作业直至甲方正确实行职责停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好如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实行的,乙方可单独面停止该合同。

  (五)如一方违背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官僚求其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六)如因一方行为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当全部职责。因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该方应承当补偿职责。

  (七)本协议所称之丢失包含实践丢失和协议实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诉讼或裁定费用、以及合理的查询费、律师费等相关法令费用。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告诉、文件或请求均应以书面方法经过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方法宣布。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以挂号方法宣布的,发往内区域域的,宣布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宣布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以特快专递方法宣布的,发往内区域域的,宣布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宣布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假如以专人送交的方法,则在接纳人作业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纳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改变时,需在改变前 日以书面方法告诉对方。因拖延告诉而形成的丢失,由差错方承当职责。

  (一)本协议的建立、效能、解说、实行、签署、修订和停止以及争议的处理均应适用 法令。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许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应首先以洽谈方法处理。洽谈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洽谈的书面要求后当即开端;假如 日内两边未能经过洽谈免除争议,的则两边赞同依照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赞同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裁定委员会依照该会裁定规矩进行裁定。裁定判决是结局的,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组织强制实行。除非裁定判决有不同规矩,败诉方应付出两边因裁定所产生的全部法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裁定进行过程中,除两边有争议的部格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依然有用,各方应持续实行。

  (四)每一方赞同运用本协议告诉与送达条款送达与裁定或强制实行裁定判决有关的传票、告诉或其他文件。本协议告诉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矩均不该影响一方以法令答应的其他方法送达上述传票、告诉或其他文件的权力。

  乙方已照实奉告了本案或许呈现的诉讼危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详细意义,甲方了解本合同意义并清楚本案危险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已奉告的。一起,甲乙两边共同以为,不管此前尔后、不管口头仍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剖析、判别、定见、主张、观点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署理成果所作的确保或许诺。

  (一)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两边各执 份。本协议自甲乙两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收效,自乙方律师完结本法令服务或两边免除本合一起停止。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实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两边洽谈处理,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平等法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