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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合同》电子版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本次乙方向甲方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现就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一)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

  (二)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移交会计档案,做到无遗失、无遗漏、无损坏;

  (三)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及时清洗整理造册,按规定程序报批销毁;

  (一)本合同约定代理费用总计为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三)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本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5.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6.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8.及时向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始资料和其他有关联的资料,并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9.对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1.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甲方代理记账,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一)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规定法律费用。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没办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别的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别的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别的文件的权利;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说明可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