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托付署理记账 应缔结书面合同

  2020年,相关部分在专项查看中发现,某署理记账组织在承受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事务时,没有按规则缔结书面托付合同,违反了《署理记账管理办法》

  南海区管帐学会提示,依据《署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二条规则: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组织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基础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则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一)两边对管帐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

  担的职责;(二)管帐材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供给财政管帐报告的要求;(四)管帐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职责;(五)停止托付合同应当处理的管帐事务交代事宜。第十四条规则:署理记账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实行下列责任:(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二)对在履行事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

  密;(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令、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行为的,予以回绝;(四)对托付人提出的有关管帐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说。

  9月17~9月21日,南海区管帐学会、南海区普惩办联合举行“学习法令法规,提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