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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最重要的包含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一定要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别的资料,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如:深圳市金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就是一家经深圳市工商财政局核准成立的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不是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专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依据自己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专员的重要的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

  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专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明确的判断标准,通常能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做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精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专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