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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代理记账工作,制定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省辖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六条第二款。详细的细节内容: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时。

  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理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非告知承诺制使用。由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承诺。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快递或者直接向窗口提交申请(该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支持用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办理形式),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满足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不正确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予以退回。 2.审查。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批准。(特别程序: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10日内无法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时。) 3.办结。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后予以决定,对合乎条件的直接办理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等义务;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窗口工作人员将《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XXX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

  根据受理标准,合乎条件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通过。受理不通过,告知不受理原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是不是满足设立条件,根据第五条审查申报材料是不是真实齐全。

  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后予以决定,对合乎条件的直接办理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等义务;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工作人员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

  是的,自2017年起正式启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的行业管理工作。

  可以申请加入池州市代理记账机构QQ群,群号为264943006,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在QQ群下载,咨询操作程序。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