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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记账合同》电子版

  甲乙两边本着友爱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准则,就本次乙方向甲方供给署理记账服务的详细事宜,经洽谈达到共同,现就合同内容约好如下:

  (一)严厉依照管帐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管帐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规整,摆放有序,便于查找;

  (二)严厉依照管帐档案管理办法供给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写服务、移送管帐档案,做到无丢失、无遗失、无损坏;

  (三)严厉依照管帐档案管理办法,对保管到期的管帐档案及时整理造册,按规矩程序报批毁掉;

  (一)本合同约好署理费用总计为 元(大写: 圆)。两边承认,除本合同约好费用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向乙方付出任何额定费用;

  (二)甲方选用第 种方法,并按以下约好组织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收效后 个作业日内付出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三)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金钱所规矩金额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本合同约好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洽谈赞同,两边可续签本合同。

  5.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有必要填制或获得契合国家共同管帐制度规矩的原始凭据;

  6.装备专人担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全部来往单据,并定时与乙方供给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8.及时向乙方供给管帐核算所需求的悉数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始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担任;

  9.对乙方退回的要求依照共同管帐制度规矩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1.依照相关规矩的要求为甲方署理记账,确保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及国家共同管帐制度的规矩,展开署理记账事务;

  3.依照有关规矩审阅甲方供给的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册,及时编制管帐报表;

  (一)本协议签署过程中两边所知悉的对方悉数材料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运营状况、财政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一)任何一方未实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当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构成的丢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结约好职责的,应向对方付出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持续实行本合同职责,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刻内完结作业;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矩向另一方付出合同金额,每拖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付出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背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官僚求其承当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担任处理并承当全部职责。因而给对方构成丢失的,该方应承当补偿职责;

  (六)本合同所称之丢失包含实践丢失和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诉讼或裁定费用、以及合理的查询费、律师费等相关法令费用。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防止并不能克服的事情,包含但不限于地震、飓风、洪水、火灾、战役或商事常规认可的其他事情。

  (二)因为不可抗力事情,致使一方在实行其在实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的过程中遇到妨碍或延误,不能按规矩的条款悉数或部分实行其职责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需满意下列全部条件,不该视为违背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悉数或部分实行其职责是因为不可抗力事情直接构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情产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实行相关职责的景象;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实行其职责并削减因为不可抗力事情给另一方构成的丢失;

  3.不可抗力事情产生时,受阻方已当即告诉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情产生后的十五天内供给有关该事情的书面阐明,书面阐明中应当包含对推迟实行或部分实行本协议的原因阐明。

  (三)不可抗力事情停止或被扫除后,受阻方应持续实行本协议,并应赶快告诉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伸实行职责的时刻,延伸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情实践构成延误的时刻。

  (四)假如不可抗力事情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两边应依据该事情对本协议实行的影响程度洽谈对本协议予以修正或停止。假如一方宣布书面洽谈告诉之日起十日内两边无法就此达到共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免除本协议而无需承当违约职责。

  (一)本合同的建立、效能、解说、实行、签署、修订和停止以及争议的处理均应适用 法令;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许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应首先以洽谈方法处理。洽谈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洽谈的书面要求后当即开端;假如十日内两边未能经过洽谈免除争议,的则两边赞同依照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赞同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裁定委员会依照该会裁定规矩进行裁定。裁定判决是结局的,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组织强制执行。除非裁定判决有不同规矩,败诉方应付出两边因裁定所产生的全部法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裁定进行过程中,除两边有争议的部格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依然有用,各方应持续实行;

  (四)每一方赞同运用本合同告诉与送达条款送达与裁定或强制执行裁定判决有关的传票、告诉或其他文件。本合同告诉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矩均不该影响一方以法令答应的其他方法送达上述传票、告诉或其他文件的权力;

  (一)任一方在距作业开端 日之前没有完结准备作业的,或许在距作业开端 日之前没有依据标明能够供给实行合同所需求的条件的,或许任一方有依据证明对方不能恰当实行职责的,守约方有权免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职责;

  (二)任一方以为本合同不用实行时,能够在向另一方付出合同金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免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作业开端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令方针改动等原因构成本合同不能按期实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承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赞同延期的,两边应当免除合同;免除合同时,不能按期实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现已付出的金钱,但能够在该金钱内扣除为作业筹办而开销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前告诉另一方的状况下,改动作业的时刻和组织。因而给另一方构成额定开销或延误作业筹办时刻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刻和恰当的补偿。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告诉、文件或请求均应以书面方法经过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方法宣布。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1.以挂号方法宣布的,发往内区域域的,宣布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宣布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方法宣布的,发往内区域域的,宣布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宣布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法宣布的,以发件方法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承认单所示时刻视为送达;

  4.假如以专人送交的方法,则在接纳人作业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纳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改变时,需在改变前十日以书面方法告诉对方。因拖延告诉而构成的丢失,由过错方承当职责。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含全部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弥补、修订或改变。一俟收效,本合同对合同两边均具有约束力,并替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买卖达到或构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两边友爱洽谈处理。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正或弥补,须由两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用。修正或弥补文件与本合同有不共同的,以修正或弥补文件为准。